浮标,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,是锚定在*位置,用以标示航道范围、指示浅滩、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。
浮标在航标中数量较多,应用广泛,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。
浮标,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。
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,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。
有的浮标还装雷达应答器、无线电指向标、雾警信号和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。
许多国家修复航标时,遵照日内瓦协议,将航道左侧的航标涂成红色,而美洲和一些太平洋国家仍沿用右侧航标涂成红色的标志。
又过了半个世纪,再次出台了新规则。
左红右绿的航标系统叫:“A方式”,左绿右红的叫“B方式”。用B方式的就是南北美洲的国家,亚洲的、韩国等。中国和其他的国家、地区用A方式。
一个熟练的船长,在看到航标时,都会首先看是哪个国家的,然后才去想它所表示的意义。
水上标志,浮在水面上的标志,用锚或沉锤加锚链系留在*位置。航标表(参考文档GB4696-84,IALA海上浮标制度规则) | |||||||
航标的种类 | 航标的用途 | ||||||
按设置地点分 | 沿海航标(Coastal Aids) 内河航标(Inland river aids) 船闸航标(Lockage aids) | 按用途分 | 导航航标 定位航标 避险航标 **航标 | ||||
按设置地点分 | 固定航标 浮动航标 | 按技术装置分 | 发光航标(灯标) 不发光航标 音响航标 无线电航标 | ||||
固定航标: | 固定航标设置在海岸、 水中礁石上和浅水区,其位置固定不动。 | 国际浮标制度 | |||||
浮动航标: | 水上标志,浮在水面上的标志,用锚或沉锤加锚链系留在*位置。 漂浮航标的实际位置也是相对固定的,仅在以锚碇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移动。但是,遇大风浪或遭遇船舶碰撞时可能会移位或漂失。因此,漂浮航标一般不能用于测定船位。 | 国际航标协会(IALA)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协调,在1980的*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完整的国际浮标制度。又称国际浮标系统(buoyage system),是**或地区在设立助航标志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,船舶必须按这一规定所标示的可航区域航行。 | |||||
国际浮标系统适用的助航标志 | 国际浮标系统的区域划分 | ||||||
除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、叠标、灯船 及大型助航标志外的一切固定和浮动标志。 即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 、叠标、灯船及大型助航标志可自由设置,其余标志的设置必须遵守国际浮标系统的规定。 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浮标形状 罐形(Can or cylindrical buoy)、锥形(Conical buoy)、球形(Spherical buoy)、柱形(Pillar buoy)和杆形(Spar buoy)等。 | 将世界分为2个区域,执行2种制度。 A地区(左红)(region A)和B地区(右红)(region B),或称为A制度和B制度。 B地区包括美洲和亚洲的日本、韩国、菲律宾。 其余地区均为A地区。 A地区和B地区的区别仅在于两种侧面标志的颜色、**标颜色、 灯光颜色正好相反。 | ||||||
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灯光颜色:白、红、绿、黄 | |||||||
国际浮标标志组成 | 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**,黄光为**标志**; 白光用于其它类型的标志,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。 | ||||||
有五类标志组成 | 侧面标志(Lateral Marks) 方位标志(Cardinal marks) 孤立危险物标志(Isolated Danger Marks) 安全水域标志(Safe Water Marks) **标志(Special Marks) | 侧面标志(Lateral marks) | |||||
侧面标志标示可航航道的侧面界限。 按“浮标习惯走向”标示航道左侧(Port)的称左侧标,标示航道右侧(Starboard)的称右侧标。 | |||||||
船舶按“浮标习惯走向”航行时,应将左侧标置于本船的左舷,将右侧标置于本船的右舷。即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同名舷通过。 | |||||||
A地区侧面标志 | 方位标志发光器的闪光次数则可以和时钟联系起来记忆 南标外加一长闪,北标 连续闪或甚快闪。 | ||||||
标志名称 | 标身形状 | 标身颜色 | **标 | 灯光光质 | |||
左侧标志 | 罐形、柱形 或杆形 | 红色 | 单个红圆罐 | 红,除Fl(2+1)外 | |||
推荐航道左侧标 | 同上 | 红色中间宽绿横纹 | 同上 | 红光,Fl(2+1) | |||
右侧标志 | 锥形、 柱形 或杆形 | 绿色 | 单绿圆锥锥尖向上 | 绿,除Fl(2+1)外 | |||
推荐航道右侧标 | 同上 | 绿色中间宽红横纹 | 同上 | 绿光,Fl(2+1) | |||
标志名称 | 标身形状 | 标身颜色 | 黑**标排列方式 | 灯光(白色)光质 | |||
北方位标 | 柱形或杆形 | 上黑下黄 | 两锥尖均向上 | VQ或Q | |||
南方位标 | 同上 | 上黄下黑 | 两锥尖均向下 | VQ(6)+LFl.10s或 Q(6)+LFl.15s | |||
东方位标 | 同上 | 上下黑中间黄 | 两锥底相对 | VQ(3)5s或Q(3)10s | |||
西方位标 | 同上 | 上下黄中间黑 | 两锥尖相对 | VQ(9)10s或Q(9)15s | |||
浮标特殊标志 | |||||||
标志名称 | **标 | 标身颜色 | 灯质 | ||||
孤立危险物标志 | 垂直的两个黑球 | 红黑相间的横纹 | Fl(2) | ||||
安全水域标志 | 单一红色球形**标 | 红白相间的竖纹 | Iso、Oc、LFl或Mo(A)等 | ||||
**标志 | 单个黄色X形 | 黄色标身、黄色灯光 | 必须区别于方位标志、孤立危险物标志和新危险物所规定的灯质。 | ||||
我国国家标准(GB4696-2016)与国际标准的区别 | |||||||
序号 | 标志名称 | 光色 | 国际浮标制度 | 我国国家标准(GB4696-2016) | |||
1 | 侧面标志 | 左红右绿 | 除Fl(2+1)外任选 | 闪4秒或闪(2)6秒或闪(3)10秒或快闪 | |||
2 | 推荐航道侧面标 | 左红右绿 | Fl(2+1) | 闪(2+1)周期6秒或9秒或12秒 | |||
3 | 北方位标 | 白色 | VQ或Q | 同左 | |||
4 | 东方位标 | 白色 | VQ(3)5s或Q(3)10s | 同左 | |||
5 | 南方位标 | 白色 | VQ(6)5s+LFl.10s或Q(6)5s+LFl.15s | 同左 | |||
6 | 西方位标 | 白色 | VQ(9)10s或Q(9)15s | 同左 | |||
7 | 孤立危险物标志 | 白色 | Fl(2) | 闪(2)5秒 | |||
8 | 安全水域标志 | 白色 | Iso,Oc,或LFl.10s或Mo(A) | 等明暗4秒或长闪10秒或莫(A)6秒 | |||
9 | **标志 | 黄色 | 除3~8的光质外任选 | 莫尔斯码周期12秒 |